2017-09-22 00:11

〔記者王俊忠/台南報導〕台南市東區一棟豪宅大樓,10樓王姓住戶以防盜為由,在門口裝監視器拍攝電梯廳與逃生梯口,同樓層蔡姓住戶指他進出電梯時被王家監視、人格隱私權受侵害。法官查認,王某監視器對準電梯廳公共空間確屬不當,已侵害蔡某隱私權,判他必須拆除門口監視器,同時賠償2萬元精神慰撫金給蔡某。蔡某主張,他與王某同住在這棟大樓10樓,進出10樓電梯廳與安全門樓梯會經過王某住宅門口。但王某未經大樓管委會與同樓層其他住戶同意,104年10月私自在住處門口上方架設監視器,鏡頭對準電梯廳與樓梯公共空間,他與家人、同樓住戶每天進出此處,都遭到王某監視,人格、隱私權受侵害,提告要求王某拆除監視器。蔡某還說,大樓有警衛24小時輪班,社區更裝有108支監視器日夜監控,訪客也受管制才能放行,是管理優良的社區,被告沒有理由私設監視器錄影存證。王某則辯駁,監視器攝錄範圍只有小部分涵蓋電梯廳與樓梯間,未侵害原告隱私權。他說,因為有住戶圖方便、出入未關好一樓安全門,以致大樓發生多件竊案,頂樓還發現用過的保險套;而大樓電梯廳與樓梯間是監視器死角,他才會安裝監視器,是為了大樓住戶治安考量。台南地院法官認為,被告從防盜考量架設監視器,可只拍攝自己住處門口,就能達到防盜效果。監視器鏡頭攝及到電梯廳公共空間,原告進出時會遭到被告監視,縱然被告架設監視器目的並非在侵害原告的隱私權,事實上卻已造成原告隱私權受損。審酌雙方社經地位相關條件,判王某須賠2萬元給蔡某,同時應拆除監視器。本案可上訴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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